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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
這個名詞最常出現在員工要離職時, 或是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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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
這個名詞最常出現在員工要離職時, 或是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 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該要提前預告勞工. 而這個提前預告的期間, 就是常聽到的"預告期".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這個預告期的長短會因為員工的年資而有所不同. 員工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 預告期是10天; 員工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的, 預告期是20天; 員工工作3年以上的, 預告期是30天.
另外, 法令規定員工在接到公司的資遣通知以後, 因為需要找工作, 可以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 (謀職假),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每個星期可以請2天謀職假.
不過你可以想像得到, 公司都已經告訴員工要終止聘雇關係了, 大概很難期望員工會在最後的這段時間仍然認真工作 (其實我遇過很多員工還真的努力工作到最後一天, 但這要看公司平常對員工如何, 所以不總是可以預期能有happy ending). 光說員工若干天後就會被公司資遣, 主管很難交付工作給他, 未來每一個星期員工只會來公司三天, 員工要來上下班, 還會有其他不必要的風險 (比方說員工在這段期間發生職災, 或是員工還會繼續接觸公司機密...等問題), 所以有很多公司會選擇不給預告期, 改支付預告期工資, 這樣比較容易管理.
但這樣做對員工來說比較不人性, 因為常常會是員工接到資遣通知後, 馬上就要收拾東西當天離開. 這無論是對要被資遣的員工或是同部門其他沒有被資遣的同仁都是一種衝擊. 另外你會遇到一種狀況, 就是公司用預告期工資折抵給員工, 但如果不是預告期工資而是預告期, 員工可能年資剛剛好會滿新的一年而有新的年休假, 有時候這也會造成爭議.
我自己的建議是, 如果是單一員工的資遣處理, 可以保留比較大的彈性, 凡是事緩則圓; 但如果同時要資遣一批員工, 那選定一致的方法, 比較不會有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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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跨國公司的人力資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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